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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奶奶的遺囑:不孝女兒不能繼承,她的孩子卻可以代位繼承嗎?-天使律師吳挺絹


一、案例故事:阿嬤最後想留下的,不只是一間房子


我常說,每一份遺囑背後,都藏著一個家庭不曾說出口的故事。


那天,一位六十歲左右的王先生,陪著八十多歲的母親走進我的事務所。


阿嬤拄著拐杖,聽力不太好,卻仍客氣地向我點頭問好。


王先生說:「吳律師,我媽媽想立遺囑,把房子留給我和哥哥,不想留給妹妹。」


我沒有立刻談遺囑內容,而是先詢問家庭狀況。


王爸爸已經過世,夫妻共有三名子女,分別是兩個兒子與一個女兒。依法,如果阿嬤將來過世,三名子女原則上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為什麼媽媽不想把財產留給女兒呢?」我問。


阿嬤沉默了一會兒,才緩緩說起心裡壓了十年的委屈。


十年前,先生過世後,女兒雖然曾因遺產分配與家人發生爭執,但最後仍分得了財產。


女兒結婚時,阿嬤包了十幾萬元紅包,還特地準備一整套黃金首飾。能給女兒的,她從來沒有少給。


然而,父親的喪禮結束後,女兒便幾乎從阿嬤的生活中消失。


十年來,沒有回家、沒有電話,也沒有一句關心。


阿嬤說著說著,眼淚掉了下來。


「我是她媽媽,我沒有搬家,電話也沒有換。她如果想回來,家門一直都開著……可是她一次都沒有回來。」


更讓阿嬤傷心的是,女兒的兩個孩子,也就是阿嬤的外孫,這些年同樣沒有探望過她。


如今,陪阿嬤同住、安排長照服務、照顧生活起居的,是兩個兒子。


阿嬤名下只剩一間住了三十多年的老房子,以及約兩百萬元存款。


財產或許不算龐大,卻是她一生最後的依靠。


她真正想問的是:


我可不可以把財產,留給真正照顧我的人?


二、女兒不孝,就一定沒有繼承權嗎?


很多人以為,只要在遺囑中寫下「某某子女不孝,所以不准繼承」,就能完全剝奪對方的繼承權。


事情其實沒有這麼簡單。


依照民法1145條規定,繼承人若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並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才可能構成喪失繼承權。


換句話說,必須同時具備:


1. 子女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

2. 父母明確表示不讓該子女繼承;

3. 未來若發生爭議,還要有足夠證據證明。


至於長期不探望、不聯絡、不聞不問,是否已達到「重大虐待或侮辱」的程度,法院通常仍會依照雙方互動、斷絕往來的原因、時間長短及父母受到的精神痛苦等情況綜合判斷。


因此,遺囑不能只寫一句「女兒不孝」。


最好將多年來的具體情況、聯絡經過、阿嬤受到的傷害,以及不得繼承的明確意思,完整記載在遺囑中,並保存通話紀錄、訊息、證人陳述或其他資料。


三、女兒喪失繼承權,她的孩子反而能代位繼承?


這正是類似情況的家庭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風險。


所謂「代位繼承」,是指原本應該繼承的人,在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或發生法律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替他/她繼承。


例如,阿嬤有三名子女。


如果女兒在阿嬤過世前死亡,女兒的兩名孩子,原則上可以代替母親,繼承原本屬於母親的應繼分,對於阿嬤的財產取得繼承權。


同樣地,在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女兒雖然不能繼承,她的孩子仍會取得代位繼承權。


因此:


媽媽不讓女兒繼承,不代表外孫當然也不能繼承。


外孫是否喪失繼承權,必須分別判斷。


不能只因為他們是「不孝女兒的孩子」,就自動剝奪其權利;但如果外孫本身對阿嬤也有重大虐待、侮辱或其他法定事由,阿嬤就應在遺囑中分別記載事實,並明確表示不得由他們繼承。


這也是為什麼,處理這類遺囑時,不能只寫:


「我的女兒不得繼承。」


還必須同步處理:


* 女兒是否具備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 外孫是否可能主張代位繼承;

* 外孫本人是否也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 若法院不認定喪失繼承權,女兒或外孫是否仍能主張特留分的備案。


四、為什麼阿嬤需要一份律師代筆遺囑?


阿嬤不識字,加上年事已高、聽力退化,因此我們建議採取律師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並不是律師直接替長輩決定內容,而是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思,再由代筆人筆記、宣讀及講解,最後由立遺囑人與見證人依法完成簽名。


在本案中,律師與見證人的作用特別重要。


未來若女兒或外孫主張:


「媽媽當時已經失智了。」


「遺囑是哥哥逼她寫的。」


「媽媽根本沒有說過不讓我們繼承。」


當時在場的律師與見證人,便能說明阿嬤訂立遺囑時意識清楚,能理解問題,也確實是出於自己的意思作成決定。


遺囑同時應清楚記載:


1. 房屋與存款由兩個兒子繼承;

2. 女兒長期未聯絡、未探望的具體事實;

3. 阿嬤明確表示女兒不得繼承;

4. 外孫與阿嬤的互動狀況及是否一起排除繼承權;

5. 指定適當的遺囑執行人。


有了遺囑執行人,阿嬤過世後,執行人可以依遺囑,在拿到完稅證明後,辦理房屋繼承登記,不必再期待多年未聯絡的女兒主動配合。


五、為什麼不建議阿嬤現在就把房子過戶?


阿嬤目前仍住在這間房子裡。


這不只是一項財產,更是她晚年唯一能安心生活的地方。


如果現在就把房屋贈與兒子,可能產生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成本;更重要的是,房屋一旦過戶,阿嬤便不再是所有權人。


即使兒子現在非常孝順,也仍可能遇到兒子突然過世、負債、離婚或遭債權人追償等不可預測的風險。


因此,本案較適合讓房屋繼續留在阿嬤名下,保障她的居住權與安全感,再透過遺囑指定繼承人及遺囑執行人處理。


至於帳戶內剩餘的兩百萬元,也建議保留作為阿嬤的生活費、醫療費與長照費用。


若由兒子協助提款或支付費用,最好在律師協助下,寫阿嬤給兒子的授權書,並留下支出紀錄與單據,避免未來被其他繼承人質疑侵占財產。



六、吳律師的說愛提醒


阿嬤的故事提醒我們,遺囑不是一句「財產全部給某人」就結束了。


尤其涉及不孝子女與代位繼承時,至少要注意四件事:


(一)喪失繼承權必須有法定事由


感情疏遠、很少回家或親子關係不好,不一定當然構成喪失繼承權。必須把具體行為與證據整理清楚。


(二)必須明確表示不得繼承


即使確實發生重大虐待或侮辱,父母仍應清楚表示不讓該名子女繼承,最好以遺囑留下書面證明。


(三)別忘了下一代的代位繼承


子女不能繼承時,孫子女不一定跟著失去權利。每一位可能的代位繼承人,都要分別進行法律評估。


(四)高爭議遺囑應由專業人員協助


若家庭早已失和,或預期將來可能發生訴訟,就不宜只靠一張簡單的自書遺囑。遺囑形式、事實記載、見證人安排、醫療證明與證據保存、遺產稅、房地合一稅規劃,特留分安排,都是規劃的一部分。


一份遺囑的份量,從來不只在於房子值多少錢。


它寫下的,可能是一位母親多年等待女兒回家的失望,也是對始終守在身旁、陪她看醫生、安排長照、照顧生活的孩子,最後的感謝與依靠。


法律無法要求每一個孩子都愛父母。


但我們可以透過周全的遺囑規劃,讓長輩的心意被尊重,讓真正的照顧與付出被看見,也讓那些原本可能引爆家庭衝突的問題,在長輩仍然清楚、有能力決定時,先被妥善安排。


因為提早立遺囑,不是計較誰孝順、誰不孝。


而是讓自己的財產,最後能走向真正想守護的人。


👩‍⚖️ 最懂長照的資產傳承律師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

經手數百件遺囑、信託與傳承規劃案件,與稅務團隊合作,協助您做好真正完整的傳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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