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本身具有律師及理財規劃顧問(AFP)的雙證照資格,因此會有些客戶,請我協助做資產傳承規劃!
而在規劃時,常需要先試算大略的贈與稅、遺產稅金額給客戶看,以幫助客戶做規劃的安排。
因此,以下就參考國稅局的網站內容,整理成下面的資料給各位參考!
各位在做傳承規劃時,也可以自行試算!
當然,為保險起見,還是建議請專業人士(律師、代書)協助試算!
以及更重要的是:試算之後,要如何綜合:節稅、掌控權、避免子孫未來分產爭議...等因素安排傳承方案,還是建議請專業人士規劃安排!
註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註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註3:扣除額
常見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下列4項:
(1)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照稅法規定,是由受贈人負擔,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依稅單收據影本扣除。
(2)贈與附有負擔的話,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
所稱附有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例如贈與之財產尚有未支付之價款,或附帶有債務等於契約中載明由受贈人負責償付並取得確實履行之證明者。但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不得扣除。
(3)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土地經認定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屬於贈與事實發生日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4)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註4: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萬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節稅手冊及財政部網站內容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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