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授權小人物雜誌網站刊登)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為讓客戶知道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必然要做一些廣告行銷!而廣告文案的內容,難免需要用到文字、圖片、照片……等資料。有些在網路上的文案內容,可能還需要用到影片,而這些其實都會涉及到「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以下就和大家分享一則,關於「著作權」的案例:
小美曾在A設計公司(企業識別設計)任職,原先擔任設計師工作,但因適應不良,轉為擔任業務工作直到離職。離職後,小美自行創立B設計公司和A公司一樣專攻企業識別設計。而小美為推廣B公司的業務,把她在任職A公司期間所取得的設計案相關作品(圖片),放在B公司的網站及臉書粉絲專頁作為行銷之用!但B公司或小美都沒有告知A公司要使用這些作品,也沒有在B公司的網站和粉絲專頁註明這些圖片是A公司的作品,造成顧客及瀏覽網頁的民眾有誤解這些圖片是B公司設計作品的可能性。因此,A公司就提告B公司及小美共同侵害A公司的著作權,並請求B公司及小美連帶賠償新台幣200萬元及登報道歉。而B公司和小美反駁:「1.作品是A公司的員工設計的,A公司不是著作人,沒有著作權。2.小美也曾參與其中幾個設計案的討論,因此也是共同著作人,因此可以使用這些圖片。」到底誰說的對呢?
藉由這個案例,和大家分享幾個著作權的基本觀念:
一、雇傭關係著作權歸屬:
一般建議,公司要和員工在雇傭契約中約定誰是「著作人」!著作人會享有「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而如果沒有事先約定,則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本案中A公司和員工簽的雇傭契約約定,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公司為著作人!因此,A公司作為著作人起訴行使權利是沒有問題的!
二、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法第21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內容包含: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及同一性保持權。B公司使用A公司圖片時,沒有註明是A公司的作品,因此侵害到A公司的「姓名表示權」。
三、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很多,要看今天保護的是什麼種類的著作,而有不同的內容!案例中的「圖片」,屬於「美術著作」!而B公司及小美沒有經過A公司同意,就把A公司的圖片複製(重製權)到B公司的官方網站及臉書粉絲專頁,當作是自己的作品,這是透過網路方式向一般民眾傳輸圖片(公開傳輸權),是侵害到A公司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四、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不是創意(著作權法第10-1條)!
因此,即便小美有參與設計案的討論,作品的結果或許曾有她的創意在裡面,但只要她沒有實際參與設計案表達(執行畫圖)的過程,小美就不能算是共同著作人!
文末小提醒:本案A公司雖然有和員工在雇傭契約中約定「著作權」歸屬,其實還可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以防止員工離職後馬上成為自己的競爭對手情形發生!但是「競業禁止」條款要如何約定才合法,也是門學問,請參考「你訂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