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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挺絹

「案底」和「前科」,是不相等的概念!


1.「案底」:

司法機關目前設置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僅限司法人員才可以查閱。

而只要曾因糾紛涉入過刑事程序,不管是在檢察官的偵查階段就做出行政簽結、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是檢察官起訴之後,進入到刑事庭法院為有罪、無罪、緩刑判決等,這些資訊都會記錄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以作為司法機關的參考。因此只要曾有過刑事糾紛,而進入過刑事程序(被告過刑事案件的),就會有所謂的案底。

2.「前科」:

則是指科「刑」紀錄。

也就是經由刑事庭法官做出有罪判決,科予拘役、罰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宣告,才會有前科。

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是法院無罪判決的話,就不會有前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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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劉嘉惠
劉嘉惠
Apr 17, 2021

我想問,前些日子,我因找工做,當時我接到A(應徵哪家公司的來電通知,要我上班前去某一個地方幫忙拿物件回公司)當下我沒多想就寫了地址過去了!到達後東西我還未拿到手就被警察圍住了,並且當下警察直接拿了一個郵件,將裡面東西倒了出來,問我這東西是我的嗎,我回不是,他們直接在我面前點了倒出來的錢跟銀行卡,在哪算金額,與提款卡幾張,然後告訴我我涉嫌當詐騙集團車手,我回警察,他們搞錯了,我應徵工作公司要我幫忙來拿文件過去公司,因手機內有我跟公司應徵的資料,與對話內容,所以警察告訴我説我應徵的工做是詐騙集團的車手,當下覺得世界末日來臨,但他們要我配合,抓到嫌犯的話我才會被法官減刑,我只好配合,但後面開庭,法官也是判我無罪,因我整個就是在狀況外,但不知道為什么這樣都有案低,請問有哪位大大可以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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