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本票屆期,執票人也有遵期向發票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但是卻跳票未能獲得清償時!
這時候執票人可以依據「票據法第123條」的規定,寫「聲請狀」向法院聲請「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當本票有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時候,法院實務上認為:「執票人並不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已經有向發票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參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而只要「聲請狀」中有記載,執票人已經遵期向發票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就可以了。
實務上雖然也常見:執票人在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之前,先發存證信函給發票人要求付款。而存證信函在聲請裁定時,當然也可以作為證明,但這並非法律規定的要件,也讓大家瞭解。
相對應的,如果本票發票人收到法院許可的「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但認為票據本身是被偽造或變造的,或是發票人是因為被詐欺、脅迫…等原因才簽下本票,則發票人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來保護自己!
附帶一提,因為票據法並沒有規定「違約金」,因此即便本票有違約金的記載,執票人仍然「不能」在向法院聲請裁定的時候,要求發票人給付「違約金」喔!但「利息」是「可以」向發票人請求的!
以上簡單和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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