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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我不要讓她繼承我的財產,『繼承』與『贈與』該怎麼選?-天使律師吳挺絹



王伯伯是被女兒推著輪椅進我辦公室的,但聽說在中風之前,他也是叱詫風雲的一位老闆。


王伯伯有兩任妻子,在第一任妻子過世後,他身邊有另一位女朋友陪伴,幾年後,女朋友成為了第二任妻子。在中風之前,王伯伯就是和第二任妻子一起生活著。


聽子女轉述,父親再婚後,曾表達「他和後母可以照顧好自己的生活,讓孩子們不用擔心。」再加上子女們和後母的相處,就是隔了一層透不過去的紗,怎麼互動都不自在,因此,久而久之,子女們就也沒那麼常回家探視父親了。直到最近,事情發生了一些變化!


「請問今天是王伯伯要來討論什麼問題呢?」我詢問著。


女兒代為開口了「吳律師,我爸爸是想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他現在的太太,不要繼承他的遺產?」


「為什麼不想讓太太繼承遺產呢?」在了解客戶需求的同時,我必須同步了解原因,才能知道有哪些可能的方式,可以幫助到客戶。


眼看的王伯伯似乎欲言又止的神情,女兒又忍不住幫爸爸回答「我阿姨(後母)在爸爸生病之後,照顧了我爸一陣子,就和她兒子(前婚姻的孩子,非王伯伯的兒子)離開了,目前我們也不知道她住哪裡,她就把我爸丟給我們,人就自己跑了。我們之前有跟她談過,她也不願意跟我爸離婚,但也不回來陪我爸。」


女兒一股腦地把上面的內容說給我聽,我感受到,她同時也在把心裡的委屈說給我聽。


「那現在爸爸和誰一起住?有請外勞或使用長照資源照顧嗎?」我詢問著目前父親的照顧現況。


「目前我把父親接回來我家住,有打算之後看是申請長照搭配?還是看能不能請外勞協助。」因此,女兒是目前的主要照顧者。



「好的,我瞭解了,那請問王伯伯,您目前名下的財產種類有哪些?大概價值多少,有概念嗎?」其他通常要討論資產(遺產)傳承的客戶,我會請他們帶國稅局申請的財產清單,這樣比較方便判斷建議的方案。


女兒遞給我財產清單,一邊跟我說「吳律師,爸爸也沒多少現金,主要是名下有兩間不動產。」


「那父親還有投資股票、基金、ETF?或是買保險嗎?」我問。


「都沒有,現在就是房產和現金而已。」女兒說。


Photo by zhang kaiyv on Unsplash


「好的,如果是不動產要留給子女,不想留給配偶,有兩個方式可以參考。


一、立遺囑指定不動產的繼承人,但有特留分的問題。

不過,後母在父親生病後離開,父親可以表達 這是對他的重大侮辱或虐待,因此不給配偶繼承,並寫在遺囑內,用遺囑作為證據。有機會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排除繼承權的規定。以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如果未來後母請求夫妻財產制的差額分配請求權,遺囑也可以作為法院免除或降低她請求金額的依據。


優點是:

1.我們在遺囑內同步指定遺囑執行人的話,在遺產稅繳清後,遺囑執行人就可以拿遺囑正本與完稅證明,到地政事務所辦不動產的過戶給指定的人。不需要後母配合拿出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資料。


2.繼承可以免掉土地增值稅。遺產稅的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喪葬扣除額123萬、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人...)這些加起來可以節稅的空間比較大。尤其是繼承人取得之後,是想要自住,沒有打算短期內出售的話,就先不考慮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可以思考用遺囑做安排。


缺點則是:

畢竟財產在父親上天堂的那一刻,還在父親名下。因此是否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排除繼承權的規定。以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法院免除或降低她可以請求金額的情況,會需要仰賴法官的判斷,還是有一絲不確定性。」我解釋著遺囑的優缺點。


「那如果我們想要百分之百確定,不要讓後母拿到房產,該怎麼做呢?」王小姐問。


Photo by Wijdan Mq on Unsplash


「二、那就要選第二條路『贈與』


優點是:

1.原則上給誰就是誰的財產了。


缺點是:

1.後母可能主張:

(1)這是民法第1173條應該歸扣的財產(因為子女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而贈與人在贈與時沒有表示反對歸扣。)

或是主張(2)第1020-1條的夫妻財產制撤銷權把房產重新回歸王伯伯遺產、第1030-3條追加計算房產金額。

以及王伯伯會有不安全感,擔心沒有保障。


但解決方案是,由王伯伯和受贈人(子女)另簽署一份『贈與契約書』,把贈與原因寫清楚,可以安排『附有負擔的贈與』(例如:贈與後,父親仍要繼續收房租到終老,子女不得出售。父親生活費若有不足,子女應按照拿到的房產比例分擔...),參考民法第412條。

這樣對王伯伯的生活才有保障,王伯伯也才能安心。

如果子女拿到財產後反悔,王伯伯也可以撤銷贈與,把房產給拿回來的(我説這句話,有強調一下,同時是說給女兒與王伯伯聽的)。


同時,這樣王伯伯的贈與,就不是只為了不想讓太太分配財產,同時也是為自己生活的保障,就能避開第1030-3條追加計算房產金額的問題(太太需證明丈夫,主觀上不讓她分配財產的惡意)


此外,贈與原因(照顧父親)既然不屬於歸扣列舉的項目,也沒有歸扣的問題(實務上在打遺產官司時,贈與的原因是否符合歸扣?也是一個常見的爭執點啊)。


而夫妻財產制的撤銷權,只要王伯伯在贈與財產之後,繼續生存超過一年,後母就不能撤銷(民法第1020-1、1020-2條)


再加上第三人見證(律師或公證人),證明王伯伯和你們子女,都是在有清楚認知(就是沒有失智或被詐欺、脅迫)的情況下,簽署這份贈與契約書,未來也能避免後母主張王伯伯認知有問題。


2.稅務方面:

贈與要繳土地增值稅。

贈與稅的免稅額只有244萬元。(不動產土地用公告現值,房屋用房屋評定現值認定金額)

因此,要考慮目前是否有能力繳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

同樣,如果子女取得房產之後,是要自住使用,沒有短期內出售的打算,就也先不思考房地合一稅了。」


和王伯伯及女兒分析完目前選擇贈與或遺囑繼承的優缺點之後,他們說要回家和其他子女共同討論一下,才能回覆我,他們希望選擇的方案。


最後,他們選擇由我協助撰擬『附負擔的贈與契約』同時擔任見證人。

而也同時透過本所合作的代書,共同完成這個財產規劃。


我很常在講完課後,會有聽眾問我說「吳律師,所以我的不動產,現在是要如何傳給小孩比較好?」我總是會回答對方:「那要看您重視的是稅?目前有無繳稅能力?還是因為有對繼承人們,有強烈的愛或恨的情緒,一定要把財產給或不給某個人?以及您自己的退休生活,有沒有想同步規劃給自己保障?」對方這時,總是會呈現一個,我全部都要的表情,但事情總是有優先順序的選擇,才能決定要用哪些工具啊!

最後,我都會回答:「如果您想好好討論這個問題,請先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之後,再跟我們約諮詢討論時間。畢竟透過諮詢,我了解您的情況與需求之後,才能幫您釐清,什麼才是對您最好的方案,沒有一體適用每個人的方法的。不然這些工具,就沒有必要共同存在了!」


以上,也給各位讀者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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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法

第412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第1020-1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1020-2條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030-3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財政部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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