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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留下3間房子,孩子卻互告10年真正的原因,不是錢,而是一份「寫錯的遺囑」— 天使律師 吳挺絹


案例一:

父親過世那天,

三個兄弟還一起守靈。


靈堂裡,大家都紅著眼眶。

那一刻,

沒有人想到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直到遺囑被打開。


那份遺囑寫著:

一間房子給大兒子

一間房子給二兒子

一間房子給小兒子。


看起來很公平。

但問題就在這裡。


那份遺囑裡面 少寫了:

「是哪一間房子分配給哪一個兒子?

房子的土地地號?建物建號?持分多少?尤其這三間房子,座落的土地還相同!」


結果是什麼?

三個兄弟誰也辦不了繼承登記。

因為對於哪一個房子由誰繼承,三個人還是喬不攏!


房子賣不了!

貸款辦不了!

都更重建更不可能!


於是三個人開始互相懷疑:

「是不是爸爸偏心?」

「是不是誰偷偷改過遺囑?」


從一開始的爭吵,

到後來的冷戰,

最後走進法院。


這場官司,

打了整整十年。


十年後,房子還在。


但三兄弟 已經不再說話。

要聯絡都透過律師傳話!


很多父母不知道的一件事

做律師多年,

我看過太多類似的故事。

很多父母其實 很有責任感,

也早就立好了遺囑。


但問題是:

遺囑寫錯,比沒有遺囑更麻煩。


因為當人離開之後,

那份文件,就再也沒有機會修改。


案例二:

那天,一位70歲的王伯伯來事務所諮詢,


他先在我的對面坐了下來,

沉默了一會兒之後,他開口了:

「吳律師,我不是怕死。」

「我只是怕我走了之後,孩子們為了房子吵架。」

「我看著身邊朋友,為了遺產分配和兄弟姐妹們上法院,我不希望我們家也這樣!」

於是,王伯伯就跟我說了上面那個發生在他朋友家的故事!


這句話,其實很多父母都想過。

辛苦一輩子留下的房子、土地、存款,

本來是想留給孩子的祝福。

但如果沒有安排好,

有時候留下的不是愛,

而是家庭衝突的開始。


台灣其實正在出現一個很大的變化:

越來越多人開始預立遺囑……


我常跟王伯伯這樣的長輩分享,現在的社會風氣真的變了。地政事務所裡的老前輩常感嘆,在民國 70 至 77 年間,遺囑繼承登記案幾乎是「門可羅雀」,一年到頭都辦不到幾件。但在觀念開放的今天,預立遺囑已成為一股穩定成長的社會趨勢。


我們來看一組司法院公報的數據:民國 92 年時,民間公證人辦理的「公證遺囑」只有 579 件、「認證遺囑」386 件;到了民國 113 年,「公證遺囑」已爆發成長至 4,989 件,而「認證遺囑」也攀升到 3,234 件。這幾千份遺囑背後,都是像王伯伯一樣,希望能透過法律工具守護家庭和諧的心意。


諮詢討論遺囑的內容時,要帶哪些資料?


王伯伯問我:「吳律師,我請您寫代筆遺囑,要帶什麼才不會白跑一趟?」


以我的專業實務經驗,我會建議大家準備好這份「必備清單」:

1.法律諮詢時(討論遺囑的條款與內容,還有配套的工具,例如遺產稅的規劃):

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所得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如果有保單的安排,需要討論:

建議向人壽保險公會申請「投保紀錄查詢」並搭配保單,以釐清目前的安排,是否能確保該筆保險金,未來是受益人領取,而不是列入要保人的遺產分配。

3.財產證明文件:

當年度的房屋謄本、土地謄本,還有最近一期房屋稅單(遺產稅試算用)。

4.立遺囑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5.存款證明:

銀行或郵局的存摺、存單影本(計算特留分、遺產稅需要)。


我整理了最常見的三個地雷,為什麼遺囑在地政過戶會卡關?


很多人以為遺囑寫完就萬事太平,但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真正到了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才發現「細節裡的魔鬼」可能導致案件被要求「補正」,甚至被判斷遺囑無效。

我整理了最常見的三大核心坑洞,請大家務必避開:


1.見證人資格不符 (佔 30%) 這是補正率最高的「大魔王」。

(1)根據民法第 1198 條,見證人必須是滿18歲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特別注意,若遺囑涉及公證,公證人的同居人、助理或受僱人也不得擔任見證人。

違反這個規定,你的遺囑直接被判斷為『無效』!

(2)遺囑內,如果有寫見證人的身分證資料,地政機關可電腦查詢,繼承人辦理地政登記時,就不用檢附身分證明;如果遺囑內沒寫,就得乖乖附上見證人的身分證件影本。

(3)再次強調,遺囑認的是「簽名」,而不是「蓋章」!


2.標的(含持分)錯誤 (佔 20%) :這是最讓人扼腕的錯誤。

例如:

(1)申請標的與登記簿不符合:例如是拿民國60幾年的權狀內容,寫在遺囑裡,但行政區及地號建號已經變更~

這也是為什麼我幫客戶寫遺囑,都會要求客戶申請最新年度的土地及建物(房屋)謄本給我核對的原因!

(2)常見遺囑中寫的持分或面積,跟地政登記簿對不起來。

(3)沒有列明持分:導致地政機關無法判定確切分配比例。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衝突 (佔 5%)

(1)漏列地下層: 只寫了主建物,卻忘了地下層的持分。

( 2) 土地與建物分配不同人: 把土地給 A、建物給 B,這會產生後續法律處分的巨大爭議。

(3)建物應分配的土地持分,與登記簿不符合,也會導致登記卡關。



實務操作的最後提醒


當王伯伯告訴我,他想把部分土地送給照顧自己的好朋友(受遺贈人)時,

因為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23 條規定,受遺贈人不能直接跳過繼承人辦登記。

所以,我再次提醒他:遺囑裡一定要指定『遺囑執行人』;而且交遺產稅的錢,一定要先規劃好留給執行人(保單是一個好方法)。

其實即便王伯伯想把不動產留給自己的法定繼承人,為了後續地政可以順利登記,我都還是提醒,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不然在登記時,就要看其他繼承人願不願意配合!不配合,就只好上法院了!



結語:寫對了,才能萬無一失


最後,我想跟你說一件很真實的事

10幾年的律師生涯,我看過很多家庭的最後一段故事。


有些父母留下很多財產,

但孩子從此不再往來。


也有一些父母,其實沒有留下太多錢,

但因為透過法律制度,安排得很清楚,兄弟姊妹反而更團結。


所以我越來越相信一件事:

真正決定家庭未來的,從來不是財產的多寡。

而是 有沒有好好安排。


有一句話,我很常跟客戶說:

父母留下的,不只是財產。

還有家人之間的關係。


如果財產安排得好,

那是父母最後的一份保護。


但如果沒有安排,

有時候原本的愛,就可能變成家人之間的傷。


很多人努力一輩子買房子,

卻很少人思考一件事:


這些房子,未來會讓孩子更幸福,

還是讓他們彼此疏遠?


遺囑,其實不是在安排死亡。

而是在安排 家人的未來。


如果你希望未來有一天,

當孩子想起你時,

想到的不是一場遺產官司,


而是一份被好好安排的愛。

那麼,

也許現在就是開始規劃的時候。


想了解更多資訊,


讓我們一起把財產安排好,

也把家人的關係守護好。


「好的遺囑,是父母在人生最後,替孩子擋下風暴的一道防火牆,也是寫給家人的一封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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