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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將軍遺孀:我不想讓不孝子繼承我的房子-從一份律師代筆遺囑,看懂「喪失繼承權」不只是一句氣話-天使律師吳挺絹


一、案例故事:一位老母親最後的心願


我常說,遺囑不是在分財產而已。


很多時候,遺囑寫下的,是一個人一生最後的委屈、牽掛與決定。


王媽媽,是一位老將軍的遺孀。先生過世後,她獨自守著老家與生活回憶,年紀漸長後,身體也慢慢退化,後來甚至行動不便,需要家人陪伴與照顧。


照理說,晚年的她最需要的是子女的關心。


但讓她最傷心的,卻正是自己的兒子。


王媽媽在晚年時,透過實際照顧她的小女兒一家人協助,請筆者幫王媽媽訂立「代筆遺囑』。


王媽媽對我說:「兒子與兩名孫子多年未打電話關心她、不孝,兒子甚至曾經為了老將軍留下的房產,而對她動手,王媽媽還因此申請過家暴保護令!自己不想把財產留給他們!」


因此,在我的建議下,把上面的內容明確寫明在遺囑內,表明不讓他們繼承遺產。


後來王媽媽過世後,女兒依照遺囑,順利繼承不動產;兒子與孫子則提起訴訟,主張代筆遺囑無效,也主張自己仍有繼承權。


這場官司,表面上是在爭房子、爭存款。


但真正讓人心酸的是,


一位老母親在生命最後階段,想用遺囑說出一句話:

「我不想把一輩子留下的房子,交給讓我痛苦的人。」


二、法院怎麼看?代筆遺囑有效嗎?


兒子主張,母親年紀大、意識不清、已經罹患失智症,且代筆遺囑過程不符合法定要件,所以遺囑應該無效。


但法院最後認定:這份代筆遺囑有效。


原因在於,代筆遺囑簽立時有全程錄音錄影(雖然這並非法律規定的要件,但筆者通常會建議家屬錄影),從譯文可以看出,王媽媽當時意識清楚、全程在場,見證人也在場共見共聞,並一起在遺囑上簽名。

法院也指出,雖然其中一位見證人曾短暫離席,但離席期間,代筆律師(筆者)並未與遺囑人(王媽媽)進行遺囑內容的對談,後續宣讀、講解遺囑時,見證人仍全程在場,因此不影響代筆遺囑效力。


三、什麼是「喪失繼承權」?


很多人以為,子女再怎麼不孝,法律上還是一定可以分遺產。


其實不一定。


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而且被繼承人生前表示不讓他繼承,該繼承人就可能喪失繼承權。」


所謂重大虐待,不一定只有動手打人


法院在本案也引用實務見解說明,如果父母終年臥病在床,子女沒有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卻直到父母死亡為止都不探視,讓父母承受重大精神痛苦,也可能構成重大虐待。


本案中,法院認為王媽媽晚年身體狀況不佳、行動不便,正需要子孫陪伴、探視與安慰;但原告因與妹妹關係不好,進而多年未探視、關心母親,並非正當理由,而造成母親精神上的重大痛苦,因此構成重大虐待。


最後,法院認定兒子與兩名孫子都喪失繼承權,女兒依遺囑取得不動產登記是合法的,原告請求塗銷登記、回復繼承權,都被法院駁回。


四、如果沒有好好立遺囑,會發生什麼事?


這個案例給所有50歲以上朋友一個很重要的提醒:


你心裡不想給,不代表法律自然會幫你排除。


如果王媽媽生前只是口頭說:「我不想讓兒子繼承。」

但沒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裡面也沒有明確記載喪失繼承權的原因,過世後很可能變成子女各說各話。


尤其家中若有以下狀況,更應該提早規劃:


第一,子女長年不照顧、不探視,甚至言語羞辱父母。


第二,家人之間長期不和,未來很可能為遺產打官司。


第三,父母已高齡、失智初期或身體逐漸衰弱。


第四,名下有房產,希望特定子女或照顧者繼承。


第五,不只是想分財產,而是想把自己的真實心願留下來。


五、吳律師的說愛提醒


我常提醒客戶:


「不想讓某個人繼承」不是不能安排,但一定要用正確方式安排。


第一,遺囑要符合法定形式。


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各有不同要件。

尤其高齡者立遺囑,建議保留錄音錄影、搭配見證人(因此建議透過律師寫代筆遺囑或公證人寫公證遺囑),未來才比較能抵抗「失智、被操控、遺囑無效」的攻擊。


第二,喪失繼承權要有具體事實。


不是寫「他不孝」三個字就一定有效,而是要寫清楚:多年未探視、辱罵、威脅、棄養、造成精神痛苦等具體情節。

筆者通常告訴有此需求的客戶:「請幫我列出三項對方的罪狀」!我們要寫在遺囑裡!

並且把有關這些不孝事實的「證據」,保留給「遺囑執行人」,未來如果遇到和本案一樣的訴訟問題,執行人才能協助提供證據!


第三,要同步安排特留分與遺產分配。


如果只是單純把財產全部留給某一位子女,仍可能引發特留分爭議。

真正好的規劃,不只是「我想給誰」,更要思考「怎麼給,才不容易打官司」。


如果想多給某位特定人(不管是繼承人或親友),也可以考慮透過「保險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把要照顧特定人的錢留給他/她。保險金不是遺產,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而和本案中的王媽媽一樣,想把房產留給特定人(照顧她的小女兒)的朋友,也可以在立「遺囑」的同時,考慮搭配用「保險」的方式,預備填補特留分的現金給小女兒,作為如果法官不認同「排除繼承權」(兒子一塊錢都沒有)時候的備案,小女兒就可以用保險金填補哥哥的特留分,一樣可以保有房產。


第四,趁意識清楚時完成規劃。


很多遺囑爭議,都是因為長輩拖到失智、臥床、住院後才開始安排。越晚做,越容易被質疑;越早做,越能完整保留自己的意思。


王媽媽的故事告訴我們:


遺囑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文件。


它可能是一位母親最後一次替自己發聲,也是她守住房子、守住尊嚴、守住人生選擇權的方式。


真正的傳承,不只是留下財產。


而是讓自己的愛、委屈與決定,都能被法律好好接住。



👩‍⚖️ 最懂長照的資產傳承律師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

經手數百件遺囑、信託與傳承規劃案件,與稅務團隊合作,協助您做好真正完整的傳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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