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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生前拿走房子,爸爸過世後卻拋棄繼承,遺產稅 竟然要我們繳?-天使律師吳挺絹

已更新:6天前


「吳律師,我真的想不通……」


那一天,一位女士坐在我的辦公室,眼眶泛紅地看著我。


她深吸了一口氣,緩緩說出心裡的不平。


「爸爸生前把房子送給哥哥。」


「我們都覺得,哥哥陪爸爸住、照顧爸爸比較多,房子給他,我們本來都沒有意見。」


她停頓了一下,又接著說:


「可是爸爸過世後,哥哥竟然去辦了 拋棄繼承!」


我點點頭,示意她繼續說。


她拿出一張 #國稅局寄來的通知單,苦笑著問我:


「哥哥房子早就拿到了,也拋棄繼承了,為什麼現在 #遺產稅卻要我們一起負擔?


「房子是哥哥的,稅卻要大家一起繳,這樣公平嗎?」


其實,這不是第一次有人問我這個問題。


相反地,這幾年,這樣的案件越來越常見。


很多父母都以為:


「房子先過戶給孩子,以後就沒事了。」


但真正的問題,往往不只是房子有沒有過戶。


而是:


人過世之後,所有沒有說清楚的事情,都可能一次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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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用這個案例,帶大家一起看懂:


✅ 生前贈與

✅ 拋棄繼承

✅ 遺產稅

✅ 民法歸扣

✅ 特留分

✅ 繼承人之間的公平


這些制度,到底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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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重點:房子送出去了,就跟遺產沒有關係了嗎?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爸爸是在 死亡前二年內,把房屋贈與給子女,即使房子早已登記到子女名下,在遺產稅法上,仍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也就是說:


房子雖然早就送出去了,


國稅局仍可能把它「拉回來」一起算遺產稅。


這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規定的 擬制遺產 。


很多人都是收到國稅局通知時,才第一次知道有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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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哥哥已經 拋棄繼承了,還要負擔遺產稅嗎?


問題真正困難的地方,就在這裡。


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

✅ 房子是哥哥拿走的。

✅ 財產利益也是哥哥取得的。

✅ 但哥哥拋棄繼承後,其他繼承人卻收到遺產稅通知。


於是大家心裡都會冒出同一個疑問:


「拿到房子的人不用負擔,沒拿到房子的人反而要繳稅?」


這也是許多兄弟姊妹反目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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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怎麼看?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雖然討論的是配偶受贈財產被列入擬制遺產的情形,但揭示了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如果財產利益歸屬於受贈人,稅負卻全部由其他人承擔,就可能造成利益與稅負失衡。**


換句話說,


**誰實際取得財產利益,誰就應合理承擔相應的稅負。**


因此,在類似案件中,如果因A受贈房屋而增加遺產稅,其他繼承人仍有機會主張:


**增加的稅負,不應全部由未受贈的人承擔,而應依受益與負擔相當的原則,由實際受益人合理分擔。**


不過,實際仍須依個案情形判斷。



📌但這裡還要分清楚四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很多人把它們混在一起,其實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第一、遺產稅法上的擬制遺產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可能被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目的,是防止利用臨終前移轉財產來規避遺產稅。




第二、民法第1148條之1


如果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受有贈與,該財產在一定情況下視為其所得遺產。


這個制度主要是在保障遺產債權人。


也就是說,不能快過世時把財產全部送出去,讓債權人求償無門。


所以,它處理的是債務清償問題,不代表繼承人們可以要求,房子要重新拿回來分。



第三、民法第1173條-特種贈與歸扣


如果子女曾因:


✅ 結婚

✅ 分居

✅ 營業


而受有父母贈與,除非父母當時明確表示不用算入遺產,否則可能屬於特種贈與。


爸爸過世後,這筆財產可能需要加入應繼遺產一起計算,再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這是為了避免某位子女生前先拿一份,過世後又再分一次。


但也要提醒大家:


**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一定屬於特種贈與。**


像一般生活費、醫療費、節慶紅包等,就未必適用。


第四、生前贈與會不會影響特留分?


答案也要分情況。


一般生前贈與,因財產已經完成移轉,法律原則上尊重被繼承人的處分自由,通常不能直接主張特留分扣減。


但如果屬於死因贈與,因為財產是在死亡後才移轉,性質接近遺贈,若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實務上可能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讓受侵害的繼承人主張扣減。


因此:

一般生前贈與:原則上不能主張扣減。

特種贈與:可能要歸扣。

死因贈與:可能影響特留分。

遺贈(遺囑內的贈與):侵害特留分時,可以依法主張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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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一開始的故事


爸爸生前一年,把房子贈與給哥哥。


哥哥拿到了房子。


爸爸過世後,哥哥卻拋棄繼承。


如果這間房屋因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列入擬制遺產課徵遺產稅,而哥哥又是實際取得房屋利益的人。


我認為,其他繼承人**有機會主張**:


因哥哥受贈房屋所增加的遺產稅,不應全部由其他繼承人承擔,而應由實際受益的哥哥合理分擔。


不過,實際上仍須視國稅局如何核課、贈與時間、房屋價值、是否已繳納贈與稅、繼承人間是否另有約定,以及後續是否進入行政救濟或民事訴訟而定。


另外,也別忘了,如果當初贈與時已依法繳納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符合要件下,已納贈與稅及利息原則上可以自遺產稅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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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父母跟我說:

「我只是想把房子留給最照顧我的孩子。」


我完全可以理解這份心意。


只是,法律看到的,不只是「房子給了誰」。


還包括:

✔ 稅由誰負擔?

✔ 誰照顧父母?

✔ 其他子女是否受到公平對待?

✔ 未來是否會因此引發爭議?


如果沒有事先規劃,


原本想避免家人爭產,


最後卻可能變成:

**房子已經給出去了,兄弟姊妹卻為了遺產稅對簿公堂。**


真正好的傳承,


不是急著把財產移出去。


而是把**財產、照顧、責任與稅負**都安排在合理的位置。


因為真正留下來的,


不只是房子,


更是家人之間的感情。


——


👩‍⚖️ 最懂長照的資產傳承律師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


經手數百件遺囑、信託與傳承規劃案件,與稅務團隊合作,協助您做好真正完整的傳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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