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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繼承人把錢領出來付喪葬費,是侵占遺產嗎?! - 天使律師吳挺絹

已更新:2021年5月14日


「我不懂,我只是把錢領出來付父親的喪葬費用!為什麼我會被弟弟告呢?」劉小姐不斷地說道!


數月前,劉小姐就曾來做過法律諮詢,詢問:「癌末的父親,未來遺產要如何處理,以避免糾紛?」的問題。


當時我雖然根據她們家裡的情況,曾給過她一些建議!但或許劉小姐有一些因素的考量,又或者她未能說服父親,因此,當時她們並未採取建議的法律行動。


沒想到數日前,我竟又接到劉小姐的來電,希望能預約法律諮詢討論。


我心想,或許事情又起了一些變化,便和她敲定了諮詢的時間。


「吳律師,我父親2個月前過世了……」她一坐下來就對我說。


「很遺憾聽到這個消息。」我一邊對她說,一邊思考著,因此今天是要來討論遺產繼承的問題嗎?


沒等到我開口問,劉小姐自己先開啟了話題:「吳律師,我父親離世後,弟弟耍無賴不付喪葬費用!禮儀公司是他自己找來的,竟然叫禮儀公司找我收塔位錢!但我已付了一堆費用了!您說,我該付嗎?」劉小姐激動地說道。



「喪葬費通常是繼承人共同負擔;或是由某個繼承人先代墊之後,留下收據M未來討論遺產分配時,可以從父親的遺產中要求給付。」面對她的激動情緒,我必須要協助她儘量可以心平氣和的討論。因此,就簡要的跟她說明了一下,法律上的規定。


「原來是這樣,可是當禮儀公司跟我說要收錢的時候,我擔心,如果我付了,後面還有其他的費用,高達幾十萬等著我支付!而且我手上也沒那麼多錢。」她緩緩的道出她的顧慮。


「我猜可能是安息禮拜沒有照弟弟的意思辦,所以他就不願意出錢,但我為了讓父親的身後事可以順利完成,我就拿之前父親讓我保管的銀行提款卡,去銀行提款領錢,來付禮儀公司的費用。」


我一聽,不妙!

便接著問她說:「您有先讓弟弟和媽媽同意,您會去這樣處理嗎?」


「沒有耶!因為我媽媽還無法接受父親的過世,我就不敢跟她討論爸爸的事。至於我弟弟那個態度,我根本就沒辦法跟他講話。沒想到,我最近竟然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單,我弟弟竟然告我侵占遺產。」


「我不懂,我只是把錢領出來付父親的喪葬費用!為什麼我會被弟弟告呢?請問我該怎麼做?」她一臉無辜的問我!


「因為父親的存款,在父親過世那一刻,就成為所有繼承人,也就是您、媽媽及弟弟(公同)共有的財產!如果沒有經過『所有』繼承人同意,是不能動用的。」我試著讓她了解法律上的規定。


「我不知道耶!我只是想反正還是用在爸爸身上啊!」


「那您錢領出來之後,除了用在喪葬費上,是否還有用在其他的地方呢?」如果款項全額用在父親喪葬費,劉小姐就沒有要把公款變成自己的錢來使用的意思,就不會成立刑事犯罪!


「我那時候領了70萬,因為不確定喪葬費、塔位……這些支出,到底要花多少錢?後來有部分的錢拿去給付禮儀公司塔位的費用;但有一些錢,我拿去付我跟媽媽的生活費用了,我想爸爸地下有知,應該也不會反對!」劉小姐講的很理直氣壯,但我聽了幫她捏一把冷汗。


「您用在給付媽媽和您自己的生活費用上的錢,就是把所有繼承人的錢,當成自己的錢在用了,法律上有高度可能性,會成立刑法侵占罪的。」我必須明白地讓劉小姐知道,自己目前法律上的處境。


「那我現在該怎麼辦?」此時,劉小姐的情緒,從剛才的對弟弟忿忿不平,轉為對自己處境的揣揣不安了。


「沒關係,您來找我討論,是正確的!事情既然已經發生,我們就來看看,目前可以如何處理?來協助您可以儘量減輕法律上該負的責任。」



我很常遇到:

繼承人們在處理繼承事務時,因為不懂法律規定;或是一時的情緒沒有處理好,而誤觸法網。有分配財產問題喬不攏,拖幾年之後,還是需要請律師上法院分配的!也有像這樣,甚至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也有分配完遺產之後,被繼承人的債主(例如:銀行)找上門來追討債務的。其實任何領域都是專業,處理繼承時,多詢問一下專業的意見,透過專業協助!對繼承人們總是有利無害的!


而我也思考:

本案中已蒙主寵召的劉爸爸,如果他在世時,就對於身後事的安排有所規劃(包含:遺產如何分配?喪葬費從哪裡支出?照顧妻子及女兒的生活費如何安排?告別式及塔位......)或許今日,繼承人們之間,就可以多一點時間在回憶和劉爸爸之間的快樂時間;而不是為繼承產生糾紛,甚至對簿公堂了。看到現況,我想,在天堂的劉爸爸,應該也無法安心吧。


讓我們一起當個有智慧的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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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48條第1項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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