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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挺絹律師

公司經營與刑法背信罪


許多公司為減少一些雇傭關係的薪資及保險成本,會採取和專案業務員簽約,請業務員招攬業務,在公司和客戶簽約之後,業務員可以從中獲取佣金的方式,雙方之間多成立民法上的承攬或委任契約。

即便是承攬或委任契約,在雙方之間,業務員還是有個「為他人(公司)處理事務」的內部關係存在,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也有涉及刑事背信罪的可能。

 

以下就是一則常見的案例:

「曉明和A公司之間有簽專案契約,約定『曉明為A公司招攬業務,在A公司和客戶訂約之後,A公司必須付佣金給曉明。』曉明招攬B公司成為A公司的客戶,A公司順利和B公司訂約,並且也付佣金給曉明了!A公司就著手執行服務B公司的流程。沒想到曉明也有和C公司(A公司的同業)有類似的契約關係,曉明為取得更高的傭金,就向B公司謊稱:『A公司的產品品質我後來發現沒那麼好;你們可以改向提供一樣產品的C公司購買,而且價位較低』,B公司遂與A公司終止契約,轉向C公司購買同樣產品……」

 

法律上如何判斷曉明是否構成「背信罪」呢?

以下是法律上的判斷要件,本文用這個案例簡要說明:

一、 為他人處理事務: 「他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A公司);而不論是基於法律規定(例如法人的董事)、契約關係(案例中的曉明)或其他事實的信託關係而為他人「處理事務」,皆包含在內。

二、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曉明除為A公司介紹B公司這個客戶,在雙方簽約後,同時也是A公司和B公司的聯絡窗口,而曉明卻利用與客戶後續聯繫的機會,謊稱A公司有產品品質問題,又介紹競爭對手C公司給B公司,已經屬於違背任務的行為。

三、 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利益或其他利益: 因曉明的行為,導致A公司失去B公司這個客戶,也損失正常後續履約後,可取得的貨款(消極的損害),雖然並非現有財產的減少,但仍符合本要件。

四、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曉明的行為是出於讓C公司取得B公司這個客戶之後,C公司可以賺錢,自己也可以獲得從C公司給付的傭金,因此符合本要件。

五、 背信罪的故意: 曉明必須對於上面要件的內容有所認識,而仍故意有違反任務的行為才能成立;如果是一個過失行為而造成這樣的行為結果,就不能成罪了。

附帶一提,曉明是否有「違反任務的行為」,涉及到A公司與曉明簽訂的「契約」內容,因此,公司若想好好保障自己權益以防萬一,就契約條款預先做完整規劃,是有絕對必要的!請大家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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