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兄弟對簿公堂六年、公司營運重創—李錦記 用「一部家法」打敗富不過三代的詛咒-天使律師吳挺絹
-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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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序幕:一條「不准離婚」的家規
「不准離婚、不准有婚外情,違者立刻退出董事會,沒有申辯。」
全世界公司的章程,寫的都是股權、利潤、投票權。
只有一家公司,把這類規定直接納入了家族的最高家規。
這家公司,就是知名蠔油的製造商— 李錦記。
根據公開媒體報導,李錦記的家族治理制度中,明確訂下了不得有婚外情、不得輕易離婚等規範。
曾有家族成員透露:「離一次婚的代價,可能是失去幾百億的家族事業經營權與決策權。沒有人例外,只要觸犯就自動出局。」
這句話聽起來極其冷酷,但如果你了解這個家族曾經歷過什麼,就會明白—這不是冷酷,而是用血淚換來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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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被「富不過三代」咬過兩次
李錦記創立於1888年。
在廣東珠海,一個叫李錦裳的年輕人煮生蠔時打瞌睡,水燒乾了,鍋底留下一層黑乎乎的濃縮汁。
他嚐了一口—鮮濃掛舌。蠔油,就這樣被意外發明了。
當時他立下了一條規矩,一百多年來從沒變過:「100斤生蠔,只熬2斤油。」
然而,真正考驗這個家族的從來不是經營難關,而是人禍。
第一次內戰,發生在1970年代。
當時香港局勢動盪,家族中的兩房看衰前景,主張趁生意還值錢賣掉分錢走人;但另一房的李文達,卻堅信海外市場才剛要起飛。雙方談不攏,最後只能對簿公堂,公司營運也因這場官司遭受重創。據公開報導,李文達當時甚至賣房籌資,好不容易才湊出460萬港幣,分期 買下親戚的股份請他們出門。
你能想像嗎?一位面臨重大危機的企業主,必須一邊應對商場變局,一邊和親戚在法庭上相見。
第二次,傷害更深。
1980年代,李文達急著擴張,親弟弟李文樂則主張求穩分家。
兄弟倆意見不合,再次引爆股權爭執與拆夥危機。
這場風波折騰許久,門店與工廠大受影響,市場被對手一寸一寸蠶食。事後回頭看,這場股權收購最終由李文達湊出8,000萬港幣 買回弟弟40%的股權,才讓經營權重新集中,避免公司持續陷入僵局。
但代價是什麼?錢回來了,公司保住了,兄弟倆卻從此形同陌路。
一個家庭,就這樣徹底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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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李文達悟出的道理:親情靠不住
經歷兩次內戰後,李文達徹底想通了一件事:想靠親情來防禦內鬥,根本靠不住。必須 建立制度。
2003年,他召集全家成立「家族委員會」,並起草了「家族憲法」。
於是,有了前述針對婚姻與私德的嚴格規範。豪門的股權爭奪戰,往往源自婚變分割股權或私生子爭產,而這條家法,就是為了從源頭掐斷風險。
此外,家族憲法裡還有兩條關鍵規定:
第一,後代不能大學畢業就直接進公司。
必須先在外面打工三到五年、拿出成績,再通過兩輪嚴格面試才有資格進入家族企業。
這一步,直接消除了繼承人的「太子病」。
第二,每季召開家族會議。
會議上絕不談生意—生意歸董事會管。
家族會議只談核心價值觀、後代教育、家族矛盾與家法修訂。
把累積的問題,在變成炸彈前先拆解掉。
這套獨特的 家族治理制度,後來甚至被哈佛商學院作為家族企業治理的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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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那條家規,在台灣合法嗎?
很多人會好奇:「台灣的公司也可以這樣寫嗎?」
在台灣,若想透過家族治理制度來約束家族成員,通常會搭配 股東協議、信託契約 等法律工具來設計。
但涉及婚姻自由、人格權等條款,是否有效仍須視具體內容,以及是否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而定。
1. 婚姻自由與私德條款之效力
依據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台灣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婚姻自由與交友自由受憲法保障,若協議內容限制當事人「不得論及婚嫁或交友」,或以「不得離婚、再婚」作為贈與契約之條件,均屬侵害人格權且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該等約定應屬無效。
此外,若約定放棄對婚姻之撤銷訴權以換取財產利益,亦被認定為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
因此,李錦記「離婚即出局」之規定,若直接寫入台灣公司章程或契約,極可能因過度干預婚姻自由而被法院認定無效。
2. 股權約定 與 經營權限制
雖然私德條款效力存疑,但針對「經營權」與「股權轉讓」之限制,在台灣法律下有較大空間。
(1)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
最高法院認為,只要締約目的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及公序良俗,股東間可簽訂契約約定表決權行使方向,以穩定經營權。
(2) 股份轉讓限制:
於員工認股或特定契約中,約定服務未滿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股份,或離職時由公司洽特定人購回,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實務上多傾向認定有效。
李錦記的成功在於將「家法」轉化為「法律工具的組合」。
在台灣,企業主應在不觸碰「婚姻自由」等公序良俗紅線的前提下,靈活運用 遺囑、閉鎖性公司、信託 及 股東協議,方能達成守護家族事業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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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台灣企業主可以怎麼做?4個重要建議
李錦記的故事,其實正是許多台灣家族企業的縮影。
差別只在於:李錦記在被撕裂兩次之後,選擇用制度把自己縫合起來;而台灣許多企業主,卻還在等待。
等什麼?等一個「應該不會發生在我們家吧」的僥倖。
但法律風險,不會因為彼此信任而消失。
在台灣,如果要避免像李錦記那樣的內戰,至少要做好這4件事,
才能把「道德規範」轉化為具備法律執行力的「財產權安排」:
1.股權要集中,切忌分散:
善用「閉鎖性公司」設計!
很多台灣中小企業的老闆生前沒做股權規劃,走後股份平均分配給所有子女。結果沒人持股過半,經營權陷入僵局,最後公司不是賣掉就是關門。
在台灣,你可以透過「閉鎖性公司」的設計,允許在章程中明確限制股份轉讓,並可發行「複數表決權」或「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的特別股。
這能確保即便股權因繼承而分散,經營決策權仍能集中於特定繼承人手中,避免股權分散後被外部人或不同意見的繼承人拖垮。
2. 以「信託」與「股權收買」鎖住經營權
透過 股權信託,可將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
此外,雖然公司法第167條原則禁止公司自將股份收回,但依同法第167條之1,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於法定限額內收買股份轉讓予員工。
實務上,家族成員可約定於特定條件成就時(如離職或違反家族協議),由其他成員或公司指定之特定人依約定價格購回股份,以維持股權純粹性。
3. 家族憲法,必須搭配必要的法律文件
李錦記的家族憲法之所以有力,是因為背後有股權協議、公司章程與信託契約支撐。
在台灣,若只是寫一份「家族公約」讓大家簽名,約束力非常有限。
必須把關鍵條款寫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才能真正落實。
在台灣,單純的「家族公約」僅具道德束縛力。
必須將其核心精神拆解,分別落實於「遺囑」(處理遺產分配)、「信託契約」(處理長期控權)及「股東協議」(處理表決權行使)。
若涉及財產給付之協議,建議經過公證,以強化其證據力並避免日後爭議。
4. 引進 外部專業人士
許多大型家族企業都會引進外部律師、會計師等顧問,協助制度的設計與執行。
專業人士不介入情感,只專注於制度,這一點非常值得台灣的企業主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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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台灣也在發生同樣的事:家族辦公室
你可能會想:「李錦記是百年企業,跟我有什麼關係?」
其實,關係比想像中更大。
隨著資產傳承意識抬頭,越來越多台灣企業開始導入家族辦公室、信託與家族治理制度。
然而,依然有許多的家族企業在面對接班傳承時,缺乏完整的長遠規劃。
李錦記用一部家法擋住了兩次內戰。
台灣的企業主,也需要開始善用信託、閉鎖性公司與家族憲法,把「富不過三代」的詛咒擋在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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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李文達留給家族最珍貴的資產:用制度守護家族
2021年,李文達以91歲高齡去世。
他這一生經歷過兩次家族內戰、一度面臨公司營運重創。
他曾經和親戚在法庭上相見,也曾在危機中賣房籌資。
但他最後留給家族最寶貴的資產,不是那瓶蠔油的配方,也不是那棟倫敦的地標大樓。
而是一套 讓後人不必再走進法庭的制度。
富不過三代的詛咒是可以被戰勝的。
前提是:我們必須承認它的存在,並提前把房子加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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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吳律師的真心話:讓家人永遠不需要走到對簿公堂
看完李錦記的故事,我心裡感觸很深。
很多來到事務所的當事人,都是在家庭已經撕裂之後才來找我。
他們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我以為我們家不會這樣......」
但李錦記的故事告訴我們:當 親情經不起考驗時,不是因為人不夠好,而是因為 缺乏制度。
遺囑、信託、家族憲法—這些法律工具看起來冷冰冰,但它們存在的意義,從來不是因為不信任家人。
而是為了讓家人,永遠不需要走到對簿公堂的那一天。
希望你走進我的事務所,不是因為家人已經走上法庭,而是在一切都還來得及的時候,把制度先建立好,讓最重要的人,不必再因為財產反目成仇。
「最好的傳承,不只是把財富留下來,而是讓家人 不必為了財富失去彼此。」
👩⚖️ 最懂長照的資產傳承律師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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