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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生前拿了房子,死後又 拋棄繼承,遺產稅 還要大家一起扛嗎? 房子其他繼承人,可以分嗎?-天使律師吳挺絹

🔥孩子生前拿了房子,死後又 #拋棄繼承,#遺產稅 還要大家一起扛嗎?🥲 房子其他繼承人,可以分嗎?

有些家庭在做財產安排時,會出現這種情況:

爸爸生前把一間房子贈與給 A 子女 🏠,

結果爸爸過世後,A 子女卻選擇「#拋棄繼承」。

這時候其他兄弟姊妹可能會很不平衡:

「房子是 A 拿走的,

為什麼遺產稅卻要我們一起負擔?」

這個問題,真的很常見,也非常現實。

而且它不是只有「稅」的問題,

還牽涉到:

✅ 生前贈與

✅ 拋棄繼承

✅ 遺產稅

✅ 民法歸扣

✅ 特留分

✅ 繼承人間的公平

很多家庭就是因為生前沒有說清楚,

死後反而讓子女吵得更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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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是:

如果爸爸是在死亡前 2 年內,

把房屋贈與給 A 子女,

即使房子已經登記到 A 名下,

在遺產稅法上,仍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也就是說:

房子雖然生前已經給出去了,

但在計算遺產稅時,

國稅局仍可能把它拉回來一起算。

這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說的「#擬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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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來了:

A 已經拿到房子,

後來又拋棄繼承,

那這筆因房子增加的遺產稅,

可以全部丟給其他繼承人負擔嗎?

這就是爭議所在。

因為從現實角度來看:

✅ 房子是 A 拿走的

✅ 經濟利益是 A 取得的

✅ 但如果稅卻由其他繼承人承擔

就會變成很奇怪的結果:

「拿到財產的人不用負擔,

沒拿到這筆財產的人反而要繳稅。」

這也是很多繼承糾紛最容易爆炸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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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就處理了類似的不公平問題。

雖然該判決主要是針對「配偶受贈財產被擬製為遺產」的情形,

但它揭示了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如果財產利益歸屬於受贈人,

稅負卻由其他繼承人承擔,

就可能造成「利益」與「稅負」脫節。

白話說就是:

誰實際拿到財產利益,

稅負分擔就應該合理反映在誰身上,

不能讓沒有取得那筆財產的人,

莫名其妙替別人的財產增益繳稅。

😁所以在類似案件中,

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

因 A 受贈房屋而增加的遺產稅,

不應由其他繼承人全部負擔,

而應依照受益與負擔相當的原則,要求合理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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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裡還要再分清楚一件事:

「#稅法上的擬制遺產」

「#民法上的繼承分配」

不是同一件事。

很多人會混在一起,

但其實要分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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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種:#遺產稅法 上的「死亡前 2 年內贈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

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

原則上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有人在死亡前,

趕快把財產移轉出去,

藉此規避遺產稅。

所以,生前贈與房屋,

不代表一定完全脫離遺產稅問題。

尤其是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

更要特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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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種:#民法 上的「死亡前 2 年內贈與」

民法第1148條之1也有類似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

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

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但這個規定的重點,

主要是為了保障遺產債權人。

也就是說,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欠債,

不能在快過世前把財產都送給繼承人,

讓債權人追不到財產。

所以它比較偏向「對外債務清償責任」的問題,

不等於當然可以拿來說:

「這間房子一定要重新拿回來分。」

⚠️這點在實務上非常容易被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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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種:民法第1173條的「#特種贈與歸扣」

另外,民法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制度,叫做「歸扣」。

如果繼承人曾經因為:

✅ 結婚

✅ 分居

✅ 營業

而從父母那裡受有財產贈與,

除非父母當時有表示「不用算入遺產」,

否則這筆贈與價額,原則上要加入應繼遺產中計算。

這個制度的精神是:

父母生前給某個孩子一大筆錢,

可能被認為是「預先給他的遺產」。

所以等到父母過世後,

在計算大家應繼分時,

就要把這筆特種贈與拿回來一起算,

避免某個子女先拿一次、死後又再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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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

爸爸生前給大兒子一筆錢開公司,

如果這筆錢是為了「營業」,

就可能構成特種贈與。

爸爸過世後,

其他子女可以主張這筆錢要歸扣,

也就是先加入遺產總額計算,

再從大兒子的應繼分中扣除。

但要注意:

#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要歸扣。

如果只是一般生活資助、節慶紅包、醫療費協助,

不一定會構成民法第1173條的特種贈與。

所以關鍵不是隻有「有沒有給錢、給房」,

而是要看:

這筆贈與的原因是什麼?

是不是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

父母當時有沒有表示不用計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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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種:生前贈與會不會影響 #特留分?

這也是很多人最關心的問題:

「爸爸生前把房子送給哥哥,

害我以後分不到遺產,

我可以主張特留分嗎?」

答案要分情況。

一般 #生前贈與,

原則上因為財產已經在生前移轉完成,

法律會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處分財產的自由,

所以通常不能直接對一般生前贈與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但如果是「#死因贈與」,就不一樣。

所謂死因贈與,

是指雙方約定:

「等我 #過世後,這個財產才送給你。」

因為它的效果是在死亡後才發生,

性質上跟 #遺贈 很接近,

所以如果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實務上可能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

讓受侵害的繼承人行使扣減權。

簡單說:

✅ 一般生前贈與:原則上不直接扣減

✅ 特種贈與:可能要歸扣,影響應繼分計算

✅ 死因贈與:如果侵害特留分,可能被扣減

✅ 遺贈:如果侵害特留分,可以主張扣減

所以不是所有「爸爸生前給出去的財產」,

都可以一概要求拿回來分。

要先判斷它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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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一開始的問題:

爸爸生前 1 年贈與房屋給 A 子女,

A 子女後來拋棄繼承,

其他繼承人是否可以要求 A 分擔遺產稅?

我的看法是:

有機會可以主張。

尤其如果這間房屋因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

被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而 A 又是實際取得房屋利益的人,

其他繼承人就可以主張:

這筆因 A 受贈房屋而增加的遺產稅,

不應全部由其他繼承人承擔,

而應由實際受益的 A 合理分擔。

不過,實際操作上,

仍要看國稅局核課內容、贈與時間、房屋價值、是否已繳贈與稅、繼承人間協議,以及後續是否進入行政救濟或民事請求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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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也要注意:

如果當初贈與房屋時,已經繳納過贈與稅,

依規定,該已納贈與稅及利息,

原則上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自遺產稅中扣抵。

所以遇到這種案件,不只要問:

❶ 房子是什麼時候贈與的?

❷ 受贈人是不是繼承人?

❸ 受贈人有沒有拋棄繼承?

❹ 贈與時有沒有繳贈與稅?

❺ 這筆贈與是否屬於特種贈與?

❻ 是否涉及特留分侵害?

❼ 國稅局把稅算在誰身上?

❽ 其他繼承人是否已經實際繳稅?

更重要的是要看:

這筆財產的「實際利益」到底歸誰?

這筆稅負又是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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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

「我生前先把房子給某個孩子,就沒事了。」

但其實,生前贈與不是單純把房子過戶出去而已。

它後面可能牽動:

✅ 贈與稅

✅ 遺產稅

✅ 債權人保護

✅ 特種贈與歸扣

✅ 特留分

✅ 拋棄繼承

✅ 兄弟姊妹間的公平感

如果沒有事先規劃好,

原本想避免家人爭產,

最後反而可能變成:

房子已經給出去了,

稅卻讓其他人吵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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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建議是:

如果父母想在 #生前移轉房產給特定子女,

一定要先評估:

✅ 為什麼要現在贈與?

✅ 是否會被併入遺產稅計算?

✅ 是否屬於特種贈與?

✅ 會不會影響其他子女特留分?

✅ 未來照顧責任是否有安排?

✅ 稅負由誰負擔是否有說清楚?

✅ 受贈子女日後是否可能拋棄繼承?

✅ 是否需要搭配遺囑、信託或家庭協議?

財產傳承,不是只有「現在給誰」而已,

而是要想清楚:

給出去之後,

稅誰負擔?

照顧誰負責?

其他家人會不會爭?

未來會不會反而留下更多麻煩?

真正好的傳承規劃,

不是把財產趕快移出去,

而是讓愛、責任與稅負,都安排在合理的位置。

——

#最懂長照的資產傳承律師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

經手數百件遺囑規劃案,與稅務團隊合作,幫助您做到真正的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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