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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失智媽媽的錢明明就在銀行,卻領不出來怎麼辦?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與暫時處分一次看懂-天使律師吳挺絹


一、案例故事:媽媽有錢,女兒卻無法替她付醫藥費


我常說,家人突然生病時,最讓人措手不及的,往往不只是醫療與照顧,而是:

「錢明明是病人的,家屬卻不能代替他使用。」

林小姐從小由母親獨力扶養長大。

成年後,她結婚生子,這幾年為了照顧年幼的孩子,暫時離開職場,在家擔任家庭主婦。

沒想到,母親突然腦出血,被緊急送進加護病房。

手術雖然順利,但醫師告訴她,即使積極治療後保住生命,未來仍可能面臨漫長的復健與長期照顧。


林小姐一方面擔心母親能不能清醒,另一方面也開始煩惱:

「住院、看護、復健、長照機構,這些費用到底要從哪裡來?」

她沒有穩定收入,手邊雖然有些存款,卻還要負擔孩子的生活費,也不希望所有費用都落在丈夫身上。


此時,她想到母親曾在銀行工作多年,退休後應有足夠的存款,支付自己的醫療與照顧費用。


但問題是,林小姐雖然找到母親的存摺,卻不知道密碼,也沒有印章。

她帶著存摺、自己的身分證、母親的診斷證明,甚至拿出母親住院中的照片,向銀行行員說明情況,希望能領出母親的錢支付醫療費。


銀行仍然拒絕了。


她來找我時,既委屈又生氣地說:

「吳律師,我是她唯一的女兒,媽媽現在躺在醫院裡,錢也是要拿來救她,為什麼銀行就是不讓我領?」


我告訴她:

「銀行不是故意刁難你,而是在保護你媽媽的財產。」


因為子女身分,並不代表可以直接處分父母的存款。

如果只要拿著戶口名簿、診斷證明或存摺,就能代替生病的家人領錢,那麼失智、昏迷或失去判斷能力的人,反而更容易遭到親屬侵占或詐騙。


林小姐接著問:

「那我要怎麼做,才能合法使用媽媽的錢照顧她?」


答案就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二、什麼是監護宣告?


不是剝奪權利,而是建立保護制度。


依民法第14條規定,當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經無法表達意思、理解他人的意思,或無法辨識自己行為的法律效果時,法院可以依法為監護宣告。

用白話來說,就是:


當一個人因失智、腦傷、重病、身心障礙等原因,已經沒有能力管理自己的財產與法律事務時,由法院選任監護人,代為處理財產管理、生活照顧和部分醫療決定。


監護人並不是取得受監護人的財產,而是負有法律責任,必須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管理財產、支付醫療費、生活費與照顧費。


林小姐若經法院選任為母親的監護人,並完成戶政登記,就能持法院裁定及相關文件,依法向銀行辦理母親的金融事務。


三、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有什麼不同?


以失智症為例,實務上可簡單理解為:

輕度失智(CDR1分),尚保有部分判斷能力者,法院可能裁定「輔助宣告」。

中度以上失智(CDR2分),已難以理解或處理重要事務者,法院可能裁定「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下,當事人仍可自行處理一般生活事項,但在處理借貸、不動產、訴訟或其他重大財產行為時,需要輔助人同意。


監護宣告則是當事人已無法獨立進行有效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監護人代為處理。


家屬不一定能精準判斷病況究竟屬於輔助或監護程度,因此實務上可以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院依醫師鑑定、訪視結果及當事人實際狀態,決定是監護或輔助宣告。


四、媽媽現在就需要用錢,難道只能等法院裁定嗎?


這也是林小姐最焦急的問題。


監護宣告程序需要進行醫療鑑定、家事調查官安排親屬訪談(當家屬間對於監護人意見不合時)及法院審理,時間至少半年以上。


但醫療費、看護費與生活費,卻不能等。


因此,在聲請監護宣告的同時,可以視情況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規定,法院在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前,可以採取必要的暫時措施,例如:

「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也就是說,若病人已有迫切醫療與照顧需求,家屬不必只能被動等待。


法院可以依具體情況,先處理眼前急迫問題。


五、沒有及時聲請監護宣告,可能發生哪些風險?


許多家庭知道長輩已經失智,卻因為擔心「聲請監護宣告不好聽」、「怕親戚誤會在搶財產」,或是覺得「沒那麼嚴重吧,我們家可以自己處理好財產管理不會吵架的」而遲遲不處理。


但拖延,往往會讓問題變得更複雜。


(一)需要用錢時,家屬無法合法動用

存款、不動產或投資都在病人名下,即使家屬是真心照顧,也不能自行提款、解約、出售或移轉。

結果可能變成:病人有財產,照顧者卻必須先拿自己的錢墊付。

而即便家屬知道銀行密碼,可以自行領款,但如果未來親屬間有糾紛,嚴重時會產生刑法偽造文書、侵占罪的爭議!


(二)財產容易遭到特定親屬控制

失智長輩可能在無法理解的情況下,簽下贈與契約、買賣契約、借款文件或授權書,而讓財產被過戶!

事後若要主張行為無效,家屬往往還必須另外提起訴訟,證明長輩在簽署當時已無意思能力。實務舉證,相當困難!


(三)容易成為詐騙或不當推銷的對象

失智者對風險的辨識能力下降,可能遭誘導匯款、投資、購買高額商品,甚至將房產設定抵押。

若沒有監護制度介入,家屬常常是在財產已經流失後才發現。


(四)家人之間容易因費用產生爭執

照顧者先墊付醫療費、看護費與生活費,日後想向其他兄弟姊妹追討時,常因沒有完整紀錄、法院對於是贈與?還是代墊款?的看法不同,而追討不易。


六、吳律師的安心提醒

身為長期處理失智、長照與家庭財產案件的律師,我想提醒大家:

監護宣告不是為了控制生病的家人,而是避免任何人任意控制他的財產。

當家人出現失智、腦傷、昏迷或認知障礙時,可以先做以下幾件事:


(一)及早保留醫療資料

包括診斷證明、病歷摘要、失智評估、住院紀錄及日常認知狀況,這些都是法院判斷的重要資料。


(二)盤點財產與必要支出

了解病人名下的存款、保單、不動產、退休金與負債,也整理目前的醫療費、看護費、機構費與生活費。

如果有保險,先看是否可以申請理賠?錢的來源有著落,照顧問題少一半!


(三)選擇適合的監護人

監護人不一定只能由某一位子女擔任,可以共同監護!

法院會綜合考量親屬關係、照顧情形、財產管理能力及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任。

但如果你是主要照顧者,要知道要向法院主張,有些權限你要有單獨決定權(例如:一定以下金額的單獨決定權、外勞及照服員的選任訓練權限...),好減少未來共同監護的執行困難!


(四)有急迫需求時,同步聲請暫時處分

若病人急需醫療、照顧費用,或已有人試圖處分其財產,應向法院說明緊急狀況,爭取「暫時處分」的先行保護。

林小姐的故事告訴我們:

真正的孝順,不是偷偷拿父母的錢替他們做決定,而是透過合法制度,讓每一筆錢都確實用在父母身上。

在家人還能表達意願時,可以提前規劃意定監護與安養信託;當家人已失去判斷能力時,監護宣告則是法律提供的重要安全網。

提早建立制度,不只是保護財產,更是讓照顧者有合法的權限,也讓生病的家人,能在最脆弱的時候,被好好接住。


👩‍⚖️ 最懂長照的資產傳承律師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

經手數百件遺囑、信託與傳承規劃案件,與稅務團隊合作,協助您做好真正完整的傳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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